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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3日内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和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征收的目的和依据;(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三)方案;(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力;(六)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500户(含本数)以上,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200户(含本数)以上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行业绩考核和年度审核,并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信用档案管理系统,考核结果和年度审核结果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在吉林市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从事房屋征收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法律政策和专业知识的业务培训,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定期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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