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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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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和实践,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外国商标注册法与我国的是有比较大的不同,抢注国外商标是否侵权需要看该国是否与我国签订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协议或共同处于某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系统内,如果有那么该国注册的商标是合法的
商标抢夺一词的意思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商标注册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注册的内涵进一步扩大,他人已知的商标和着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是注册。另外,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尺寸、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先行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该被视为商标注册。但是,由于受到关注的对象不同,相关的法律原则也不同。前者是商标申请先和使用先之争,相关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主要是关于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和其他先商权的保护问题,同时也接触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有学者认为商标抢夺行为是否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很难认定,只是合法而不合理。理由是,注册行为只具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部分特征。抢夺他人先使用、创造信用的商标行为是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和公平竞争原则,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但这部分不正当利益不会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没有规定他人先使用某个商标所获得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此外,注册行为不是欺诈或不正当行为,而是对商标实行注册的原则,如果不先申请注册,他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没有排斥竞争对手,法律没有规定违法行为,因此判断注册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足。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即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上市公司的简称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都应该被视为商标抢注”。但由于抢注的对象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则也就出现了差异:前者是商标“申请在先”与“使用在先”之争,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商标权的发生原则;后者则主要是关于“在先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及“其他在先权利”的保护问题,同时也触及了商标权的发生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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