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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在法庭调查中当事人主要享有下列权利:1.被告人、被害...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调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以下内容:(1)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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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停制度具有大众特征,是我国新时期纠纷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构成部分。人民调停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和自愿,这是人民调停的本质,也是调停正当化的基础。需要说明的是,人民调停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与司法审判制度当事人的权利不同,前者对调停活动有一定的支配性,决定调停手续的开始和结束后者对审判活动有一定的影响,但没有支配性。人民调停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停活动中有以下权利:(1)接受或接受人民调停员(2)接受调停,拒绝调停或要求中止调停(3)要求调停公开或不公开)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停协议。
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应履行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1)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且必须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以及其他要证明的事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晚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天。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具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不予准许的,应当向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复议一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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