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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年满30周岁;(四)只能收养1名子女。2、申请...
1、申请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年满30周岁;(四)只能收养1名子女。2、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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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在内地登记离婚 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其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完全适用内地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仅在具体程序上有某些特殊规定: 1?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台湾居民同内地居民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2?离婚当事人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4?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相关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收养登记的方式是:台湾居民应当向被收养人常住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区(联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收养登记。
1、申请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年满30周岁;(四)只能收养1名子女。2、申请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基本流程:受理----审查----签批----发证;审批时限:28自然日1、《华侨以及居住在、、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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