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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年满30周岁;(四)只能收养1名子女。2、申请...
1、申请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年满30周岁;(四)只能收养1名子女。2、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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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条件:(一)有抚养教育被人的能力;(二)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三)年满30周岁;(四)只能收养1名子女。2、申请材料:(一)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三)经台湾地区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3、基本流程:受理----审查----签批----发证;审批时限:28自然日1、《华侨以及居住在、、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二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2、第三条居住在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3、第四条居住在未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护照;(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已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与中国建立外交关系国家的华侨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台湾收养登记该怎么办,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护照; (二)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1、申请条件:(1)有能力培养教育被收养的人(2)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3)30岁以上的人(4)只能收养1个孩子。2、申请资料:(1)住在台湾地区的有效证明书(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发行或签署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明书(3)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结婚、孩子的职业、财产、健康、刑事处罚等情况的证明书。3、基本流程:受理-审查-签字-发行证明书审查期限:28自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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