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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应当说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申请目的;(3)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破产的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清理债务。
首先,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的十分之一以上的投资者可以向法院申请重组。其次,法院将指定经理,通知已知债权人,并通知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第三,债务人应当自法院裁定重组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批准后正式进入重组计划的执行程序。最后,重组计划的执行期届满,债务人完成,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组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的,法院经理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终止重组计划的执行。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申请不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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