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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 1、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
法律规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有: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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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解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强土地管理制定的税收管理条例。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相关税收。
土地使用权是依照法定程序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配拨、联营和入股。
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计算公式: 全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单位适用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市政建设状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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