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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 1、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指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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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土地使用税纳税主体有: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购置的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主体:房管部门 纳税主体: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有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上述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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