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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主体是: 1、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2、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 ...
法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包括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土地使用税是为了合理利用城市土地,调解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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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土地使用的纳税人包括: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纳税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使用购买的新商品房和存量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征税主体:房管部门 纳税主体: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房管部门经租的公房有地,凡土地使用权属于房管部门的,由房管部门缴纳土地使用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例如:几个单位共有一块土地使用权,一方占60%,另两方各占20%,如果算出的税额为100万,则分别按60、20、20的数额负担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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