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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公平竞争、安全运营、规范服务、方便乘客的原则。...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营运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着装整洁,举止端庄,使用文明服务用语,不在车内吸烟;(二)保持车辆卫生、整洁、设施完好,不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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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实施前依法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未到期的继续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届满并依据本条例规定申请继续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可以优先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营运证:(一)转让、、变卖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二)向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的;(三)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四)擅自停业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情况特殊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十五日答复投诉人。不属于本单位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的,由质监部门校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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