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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控评估报告的内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
内控评价的实施主体和过程。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应当由内部审计部门、内控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分工协作,配合完成。保险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评价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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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再保险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参照本准则执行。
产品控制。保险公司应当明确产品开发流程,规范客户需求和市场信息收集、分析论证、条款费率确定、审批报备、测试下发和跟踪管理等控制事项,提高保险公司的产品研发和创新能力,提高产品适应性,防范产品定价及条款法律风险。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产品开发职能部门及领导决策机构,规范产品开发的程序、条件、审批权限和职责,明确总精算师(精算责任人)和法律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确保产品开发过程规范、严谨。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调查结果,从市场前景、盈利能力、定价和法律风险等方面对新产品进行科学论证和客观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和规定权限进行内部审查,并按照监管规定履行报批或报备义务。
内控评估报告的内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本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标准、方法和依据;(二)本公司建立内部控制体系的工作情况,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在内部控制建设所做的具体工作;(三)本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框架和主要政策;(四)本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其影响;(五)本公司上一年度发生的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及其处理结果;(六)对内控缺陷及主要风险拟采取的改进措施和风险应对方案;(七)对本公司内部控制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的评价结果,并根据监管部门的评价标准,得出自评得分及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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