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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在国内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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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一般不采用公告送达,除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能采用国际条约规定的方式、外交方式、委托使领馆代为送达,否则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视为送达。
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法院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6)涉外婚姻离婚公告送达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7)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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