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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通知未...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不到场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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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有关社会团体组织、辩护人也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学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社会调查,如实提供未成年人的有关情况。社会调查内容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调查材料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否、提起和判处刑罚的参考依据。调查材料不得向社会公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乞讨、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救助场所,对孤儿、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在临时监护期间,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查明其,并负责交送其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用工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非法使用童工、不执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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