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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
找不到风险代理律师,快过年了 现在还有一个问题: 在原合同上我的第二笔款子付款时间已经到了,我该不该交这笔钱,如果不交,是否是我违约,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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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邀约和承诺的法律问题,买方不筹到钱向卖方明确表示不买了,卖方表示不同意,证明买卖合同关系没有解除,合同继续存在并有效;之后卖方单独提出同意解除的意思表示,买方没有回应,证明卖方这个邀约没有得到买方的承诺,这个意思表示没有被承诺,属于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对买卖没有约束力;最后买卖表示筹到钱愿意履行买卖合同,卖方不同意卖了,此时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解除合同不合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方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您可直接起诉法院主张赔偿。要求对方退还全部定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支付双倍违约金,违约金较低的可以主张按照房子的实际价值确定合理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的,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你所说的合同中不公平条款是什么?会影响合同履行的主要原因吗?导致合同不能实现吗?如果是,那么可以要回首付款; 二、从目前情况来看,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你们不去签的话,是缔约过失,要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还是先与开发商协商,或委托律师去与开发商谈判,协商不成,再根据你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处理,或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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