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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种专门性的鉴定机构是第三方的鉴定机构,也就是与法院和当事人均没有利害关系的中介鉴定机构。需要鉴定的应当应用专门知识进行检验、检测必要时可以进行试验。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公民取得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专门问题的,应当提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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