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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行政诉讼中的鉴定证据如何进行认定

2021-10-29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公民取得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专门问题的,应当提交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与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正确的判决具有重要作用。

相关法规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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