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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交证据材料,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起诉被告不作为,行政赔偿损害事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在起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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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过程中关于能够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的基本准则。根据中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种证据只有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做为定案的根据;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并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这些证据规则,对于保证人民法院正确查明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作出正确的裁判有重要作用。
如果行政诉讼的鉴定证据具有相关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并经当事人质证,经法院核实属实,可以认定为有效证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证据不属实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七条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二、可以提交,可以到仲裁委盖类似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这样的章,然后向法院交该套资料复印件。也可以开庭前向法院申请公司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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