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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
1、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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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的权力是: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作了充分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可以分为程序性权利与诉讼性权利。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当事人应该写罚款票据上的当事人的名字,上面的当事人的信息要与当事人的身份证上的信息完全一致。如果是以组织形式进行活动最后终止还是在以组织名义进行活动的,就应该以这个组织的直接负责人为当事人或者是设立组织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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