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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是指以强制性措施要求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按照规定比例向民丰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银行专用账...
1、此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双方的意向书已经实际履行,A公司已经实际进行了施工建设。A公司没有相应的资质,B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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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综上所述,建筑单位在施工之前必须要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并且随着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所要缴纳的金额也有所不同,最低应当缴纳价款的百分之二作为工资保证金。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这笔保证金由施工方支付。国家只规定支付农民工保证金,但支付比例因地区而异,具体数量由各地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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