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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上限是多少是根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来决定的。因为农民工工资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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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一)工程合同价款低于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格在10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含100万元),工程合同价格为4%预存;工程合同价格为200万元至5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格为3%预存;工程合同价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格的2%预存;(二)上年未完成的在建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剩馀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充工资保证金;(3)承包商不承包材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格的8%预存。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施工企业应当在使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使用金额的200%补存。第十四条建筑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用账户存放的工资保证金数额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用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施工企业应当自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照动用金额的200%补充工资保证金。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格的不同而不同,比例主要是2%、3%、4%、5%。
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专户存储、专项支取。如果企业未依法及时结算农民工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查证属实后可以支取保证金,启用保证金支付工资后,劳动部门将责令责任单位等额补缴已启动支付的保证金。 3.会议指出,清理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除保留依法依规设立的农民工工资、投标、履约、工程质量4项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推进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并且,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收取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按时返还。 4.而在保证金管理方面,对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办法,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可予减免,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要提高缴存比例。
建筑工程主体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60%的工资保证金; 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后,经审核确认建筑施工企业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退还建筑施工企业剩余40%的工资保证金;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全部完工办理决算后,经确认无拖欠行为,全部退还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工资保证金; 带资料:书面申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的)经办人身份证原已交保证金的票据或存折竣工验收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工程决算单; 银行电脑打印的往来账目清单:自开工到竣工的往来账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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