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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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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不含100万)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5%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100万以上至200万元的(含100万元),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200万元至500(含200万)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二)上年未完工的在建工程,建筑施工企业按剩余施施工量和相应比例补存工资保证金; (三)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十三条已存入工资保证金的建筑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数额超过专户存储工资保证金数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动用该企业的工资保证金支付,并会同建设、公安等行政部门强制企业补足差额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动用之日起10日内按动用金额的200%补存工资保证金。 可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比例根据工程合同价款的不同有所不同,比例主要有2%、3%、4%、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如何征收(1)保证金专用账户设立施工队管理所(后简称市施工管理所)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安排专家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征收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三)领取程序1、市内注册的二级以上(包括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地方进津建筑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管理所统一领取市内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包括二级)以下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按企业注册地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2、保证金账户所属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管理所发行支付通知3、企业持支付通知保证金账户所在银行全额支付保证金4、企业签署保证金管理和使用的书面承诺书(见证书)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农民保证书复印件)。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是指在工程开工之前,由建设工程项目审批行政部门负责通知,并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银行专户存储的工资专项资金。保证金根据省、市、县各级项目审批权限实行层级监管,并实行专户存储、专项支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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