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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工伤认定,若缺乏证人证言,如何进行申请?

2024-11-15
在没有目击证人的证词的情况下,您仍然可以寻求多种途径来收集与工伤认定相关的证据。工伤认定申请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各类证据,例如医疗诊断证明、劳动合同工资单据、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受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确实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并且员工所受伤害属于工伤事故。如果申请人无法提供目击证人的证词,但仍有其他充分的证据支持其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据这些证据依法对工伤认定申请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以及其他形式的证明文件,只要它们能够有效证明受伤员工满足了工伤认定的各项条件。 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证据来源可以被用作证明受伤员工工伤情况的证据,例如急救车辆的出勤记录及报警信息、视频监控录像、现场照片、同事或工友将受伤员工送至医院的相关记录、用人单位为治疗伤者而支付医疗费用的详细记录、工作群组中关于受伤事件的通报、与雇主之间的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等。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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