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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此取证较为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要证据形式。即使是不满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只要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也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 1. 子女的证言: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子女的证言往往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尽管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但只要证言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重要证据。 2. 报警记录: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应当及时报警。如果未能在家庭暴力发生时报警,也应在家庭暴力发生后最短时间内报警。警方的记录将成为家庭暴力有力的证据之一。 3. 施暴一方的书面保证或有关录音:施暴方通常在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后,会感到后悔。这时,受害者可以要求施暴方书写保证书,明确实施家庭暴力细节,并保证日后不再出现施暴行为。此外,受害人还可以将施暴方悔过时的谈话进行录音。
的对称。债的主体之一。在债的关系中,有要求他的债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的权利的人。在罗马法中,债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债权、债务不得转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交换关系的复杂,债权债务逐渐可以转让,允许第三人享受债权或者履行债务,所以债权人的严格的人身信任性质则远远超过了过去。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r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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