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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索赔申请。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②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
(1)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事件发生后28天内,监理工程师必须通过正式函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事件要求索赔,并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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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文件及合同要求有关规定提出索赔意向书。事件发生后的28d内,必须以正式函件通知监理工程师,声明对此事件要求索赔,同时仍需遵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继续施工,逾期提出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方的索赔要求。(2)索赔报告在索赔申请发出的28d内报出。(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后,于28d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监理工程师在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4)当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根据规定施工合同索赔程序如下:1)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所谓《工程承揽合同》是指以我国颁布的法定合同(也称格式合同条款)为母本而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cf-1999-0201);《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公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等。这些合同中对工程的施工索赔都有专门专项的条款和要求。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36.1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规定: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以按(规定)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所谓“国际惯例”是指海外工程项目和国内的外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如“fidic合同条款”或“jct合同条款”等国际上通用的合同条款。这此条款对工程索赔都有相应规定。如fidic(99版)仅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明示条款就有20多条,这些条款不但明确地列出了可索赔的工期和费用,而且还列出了某些情况下可以索赔利润,同时,在合同条款中还有若干默示的索赔条款,这些得靠承包商自己去因人因事地深入理解和分析其规定的含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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