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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的法律风险是很大的,因为假离婚的实质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此过程中当事人很可能通过制作各种虚假协议或者对自己的财产进行虚假申报,不仅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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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3年10月2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损失的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3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修订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其损失的赔偿,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价格的两倍,也就是我们之前所说的两倍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后,赔偿金额增加到3倍,500元设定为最低标准,这意味着法律对赔偿金额的最低限度作出了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单方面作出的任何公告和承诺,只要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赔偿金额,就应视为无效。一旦证明存在欺诈行为,商家仍应按照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3倍的赔偿责任。当然,对于生活中常见的假一赔十的店铺公告,可以视为商家资源承担比法律规定更严格的法律责任。这个承诺一旦做出来,就有约束力了。在证明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10倍。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公司不能以假一赔一公告作为减轻其赔偿责任的理由,林女士可以要求贸易公司承担三倍的赔偿责任。
对于执行借夫妻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件,执行人员应采取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执行人员首先应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向被执行人宣传法律,指出法院认定其为假离婚的事实依据,以及借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法律后果。
为拆迁复婚为逃避责任又离婚 近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李某返还原告蒋某购房款人民币7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李某于1981年5月2日登记结婚,1992年协议离婚。后因徐州经济开发区拆迁房屋,为了多得到40平方米的拆迁补偿,二被告于200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2008年1月8日,被告张某持二被告的身份证、结婚证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买卖房屋面积为75平方米,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5000元,首付50000元……。后原告蒋某交付被告张某部分房款人民币70000元。再找张某,张某就避而不见。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作为共同被告返还已付房价款,李某为逃避责任,同年4月17日,二被告再次协议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除外。被告张某在与被告李某婚姻存续期间,持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与原告蒋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使原告蒋某有理由相信被告张某出卖房屋的行为是二被告共同行为。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与蒋某明确约定该债务为张某的个人债务,故法院认定该债务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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