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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三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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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药具的组织供应、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同食品药品监督、工商、物价、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免费发放的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计划新技术、新药具的研究、应用和推广。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提倡已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选择长效避孕措施。实行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如下,可以据此决定是否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2、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3、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1、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2、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3、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4、夫妻只有独生女的;5、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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