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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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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前款规定不适用于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第十七条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二)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三)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四)夫妻只有独生女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前款规定。第十九条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可以适用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否则不能。你也可以自己在网上查看该法规。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生育二胎: (一)只二胎政策 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本条例规定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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