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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补缴社保费

2022-01-19
劳动保险争议: 您好,根据法律规定,目前司法机关不受理补缴方面的争议,因此你只能通过向政教部们投诉的方式,要求单位补缴。但如果满足以下条件,可以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于社会保险争议最高院一直以来以回避态度处理,而各级法院则似乎以最高院的回避为充分理由对保险争议作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从本条规定看来,仍未见明确。首先,“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是为社会保险手续”一句,“办理”“手续,颇为疑惑,笔者认为如果真要解劳动者之困,本条真意应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云云,才能更全面的保护劳动者,因为未缴纳能包含未办理,但未办理未见得能包含未缴纳。实际上,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害是一种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致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法院理所当然要受理的,但如何操作,何为损失,损失如何让计算,目前均无一定之规。但现状如此,律师无奈,劳动者只有拿起武器维护权益。建议行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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