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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有关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承担责任。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
特殊医疗用配方食品是指为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或饮食的特殊需求而专门加工制成的配方食品。这种产品必须在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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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也称功能食品。按我国《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中的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为目的的食品”。这类食品除了具有一般食品必备的营养和感官功能(色、香、味、形)以外,还具有一般食品所没有的或不强调的食品的第三种功能,即调节生理活动的功能。保健食品在国外的称谓不尽相同,日本称之为功能性食品,在欧美一些国家称之为健康食品、营养食品、改善食品等。 特殊膳食用食品是为满足某些特殊人群的生理需要,或某些疾病患者的营养需要,按特殊配方而专门加工的食品
破产债权转让的特殊规定: 1、按照我国《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内容之规定,即“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只能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即一般情况下,破产企业债权的受偿主体只能是清算组。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第十九条内容之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以债务人为原告的其他民事纠纷案件尚在一审程序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即破产企业的涉诉债权是能够改变案件司法管辖权的一个重要理由 3、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条内容之规定,即“债务人在被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属于破产财产,但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即破产企业的债权不受原合同所约定债权的履行期间限制。 4、按照《破产规定》第七十三条内容之规定,即“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于限定的时间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提出,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在收到通知后既不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又没有正当理由不在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后强制执行”。即破产企业的债权必须经过同债务人直接确认或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才可进入破产财产或执行程序。
《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经过裁定异议无法成立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是从初审公告三个月到期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经异议裁定批准注册的商标,从该商标异议期满到异议裁定生效前,对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中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标志的行为没有追踪力,但由于该使用者恶意给商标注册者带来的损失,必须赔偿。由此可见,经审定异议不成立并批准注册的商标,法律授予其专用权的起始时间与未经异议程序注册的商标一样,即从初审公告3个月到期日起计算,但为了兼顾异议人和被异议人的利益,法律规定这类商标的专用权在期限内具有例外的保留性质。法律保留了从商标异议期满之日到异议裁定生效之日的专用权,但在此期间的专用权没有排他性和保护性,也就是说法律不支持在此期间,要求禁止他人在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中使用类似商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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