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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释义]本条是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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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能理解为高速路是违法建设。2.根据《福建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改建、扩建。因公路建设需要拆迁前款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应当依法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可能也存在在建筑控制区内不拆迁的情况。3.鉴于《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的住宅是不适宜继续存在的,因此你可以要求给予安置或补偿。
国务院《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十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不少于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不少于12米; (四)其他地区,不少于15米。 第十一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除必要的铁路施工、作业、抢险活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二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铁路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公路管理条例》规定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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