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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按照下述方式来确定竣工日期: 1、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既然工程...
竣工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但在实践中,承包商的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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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因此即使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进行使用的,就可以视为竣工之日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人完成施工任务。一般来说,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再接收。但是,在实践中,承包人的工程完成日期和竣工检查时间往往存在时间差异,因此决定竣工日期很重要,与工程费用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金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有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明确规定了竣工日期。1、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竣工日期时,该确认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的形式一般是书面的,可以是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交易信件、监理记录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14条第1条(1)项规定: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以竣工验收合格日为竣工日。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十四条第二条(二)项规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检查报告书,承包人延迟检查的,以承包人提交检查报告书的日期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在附属条件的民事行为中,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的成果,视为条件的成果。4、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方私自使用的,以搬迁占用建筑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是指承包商完成施工任务。一般而言,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进行验收,确认合格后予以接收。但在实践中,承包商的工程竣工日期和竣工验收时间往往存在时差,因此确定竣工日期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和利息的计算时间、逾期竣工违约金和违约金的金额、工程风险转移等重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明确规定了竣工日期。1、双方签字确认竣工日期的,确认日期为竣工日期。确认形式一般为书面,可为竣工验收登记表、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监理记录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该规定的法理依据是在附条件的民事行为中,若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4、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建设工程的,以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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