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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屋产权由双方协商分割。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双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投标的,应当允许;一方主张房屋所有...
离婚房产分割按如下方法处理: 1、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涉及共同财产的部分,认定为共同财产,离婚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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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小产权房分割常见的四种情况:第一种就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人购买的小产权房;第二种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小产权房;第三种是一方婚前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小产权房;第四种是一方因继承而取得的小产权房。而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形,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小产权房不能基于买卖等法律行为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因此,孔小姐与段先生向第三人购买的小产权房属于未获得产权的地上建筑物,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物权性质。
1、对产权完全私有的房屋离婚时的分割 (1)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但如果一方没有生活来源或有其他困难,如患有严重疾病,可适当予以多分有子女的,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多分。如果不能平均分割的,例如面积不相等,结构不一样,新旧不同,在考虑双方都能取得房屋居住的前提下,可采取折旧补偿、作价补偿等方法进行分割。 (2)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获得房屋产权的一方给另一方补偿,补偿价款的数额要考虑房屋的现状估算价,一般由双方协商或采取双方竞价的方式确定。
原告:,男,出生年月:年月日,住址:省市区;被告:,女,出生年月:年月日,住址: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依离婚协议的约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所有的房产;(房产暂计价值元)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经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登记字号:.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房产归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共同协商使用。如有一方有意拥有整个房产,必须另行签订协议,以支付当时市场价50%给另一方;如房产变卖,双方各得房产变卖收益的50%.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很长一段时间共同居住使用该房屋,相关费用亦一直由原告方支付。但自从该小区纳如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后,被告方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在没有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擅自与负责拆迁的公司商议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协议。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却置之不理。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原告依协议之约定向被告提出市场补偿价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亦不予配合办理。基于此,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特向贵院提起起诉,望贵院依法作出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市区人民法院起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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