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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产权房屋的具体分割方法

2024-11-14
1、关于私房和具有产权证并可上市交易的公房,通常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确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并拥有产权,则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的使用权可以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以依据以下情况处理: (1)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因此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2)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3)对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应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尽管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实际是以一方父母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因此仍应为共同财产。在财产分割时,应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并酌情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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