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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侧面打听一下,看看该店到底是真的有好的货源,还是他就是在恶意的耍流氓。如此人真的是个无赖,就不去管他,看谁能耗得过谁。君子是不与小人以理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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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外,“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判决的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和法院在实质上的拘束力。对法院而言,一个生效判决作出后,此后的任何裁判都不得与该判决内容相抵触。就两个专利是否构成近似这一问题,法院先前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不构成近似,这对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均应具有拘束力。 最后,在专利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行政审查(或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中推行两套判断方法和标准,将会人为制造纠纷,不利于鼓励创新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如该案所揭示,一项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却在后续不同的审查体系中得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以致不能在市场经济中正常使用并承担侵权责任,这远远超出了行为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预判力范围,有损市场主体对法律和国家公权的合理信赖,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期评价功能发生异化。使用合法取得并经复审、行政诉讼确认有效的专利属于正当使用,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所禁止的“擅自使用”或者“使用”之列,两法对此并不存在冲突性规定。
近期,我司发现个别离职员工存在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涉嫌侵犯我司的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现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一、原我司市场部员工姚某离职后,未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及其它义务,严重违反与我司签订的《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对我司的声誉及其它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我司已要求其限期予以改正、消除影响并赔偿我司受到的损失,并将视其改正态度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原我司个别员工在离职后,未经我司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我司数据库内信息及我司拥有知识产权的其它信息,涉嫌侵犯我司的知识产权、实施不正当竞争,我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如有知情人士发现我司离职员工侵犯我司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行为的,请拨打电话:021-5-650,或发邮件:informe.net,提供线索或证据。所提供线索或证据一经核实,按照线索200-5000元,证据5000-30000元给予奖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表现,可以参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竞争行为”,即第五条至第十五条之内容。现摘录如下: 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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