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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养直系亲属按月给付的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为:遗属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月生活补助费为220元;遗属是农业人口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遗属生活补助费从职工死亡次月起给付。遗属待遇标准确定后,除我省统一调整标准外,不因遗属本人居住地变动而改变。职工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职工生前月工资或月基本养老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第一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按照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第二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维持当地大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救援国家资产和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可以适当提高。 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工资。
1.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每人每月77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30元。 2.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90元。各县(市)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根据《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从2008年10月1日起,提高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后烈士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80元月,农村430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625元月,农村420元月;病故军人遗属抚恤补助金标准是城镇595元月,农村405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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