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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
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参考如上法条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一)公司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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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资本充实责任。 2、发起人就公司设立行为须承担的出资违约责任。 3、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须承担的连带责任: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4、发起人对公司须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就要由发起人承担,至于发起人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3、发起人之间适用的是过错责任,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方责任范围。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比照《民法典》关于职务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设立失败时,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而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发起人对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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