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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1、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 2、公司设立失败后,发起人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只要公司不成立,设立阶段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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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用承担责任即对设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对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作出约定,如果约定与法律不离悖,可以承认其效力,但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则应当由全体发起人负担连带责任。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的发起人之间对返还股款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负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者几个人予以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股款认缴义务和赔偿认股人损失义务时,并不考虑发起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只有发起人未缴足股款,或者公司未成立而给认股人造成损失,发起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对因自己的过失而给设立中的公司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如果未尽职尽责,因自己怠于应履行义务的履行,从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害,发起人应对这种损害负赔偿责任,需说明的是,这种损害赔偿,以发起人主观上具有过失为前提,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的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同样也是连带责任。1、《》第97条第2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2、《规范意见》第十条规定,公司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3、《公司法》第97条第一款规定,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受到损害的,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第111条规定,当事人因违约或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承担的主要责任如下:1、费用承担责任在实践中,发起人协议往往会约定发起人各自承担的费用比例。约定与法律不违背的,可以承认其效力,但第三人承担的债务,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返还股款责任在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如果认股人已认购并缴足了所认购的股款,而公司不能成立时,认股人必然会遭受损失,而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行为主要是由发起人作出的,因此,发起人对认股人因公司不能成立所受的损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认股人可以按照缴纳的股份计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由于所有发起人对返还股票及其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认股人可以要求发起人中的任何一个或几个人返还,被要求的发起人不得拒绝。发起人在承担认购义务和赔偿认购人损失义务时,不考虑发起人是否主观过错。只有发起人未足额缴纳股份,或者公司未成立,给认购人造成损失,发起人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责任发起人应当对因自身过失造成的公司损害承担赔偿义务。在公司成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未能履行职责,由于懒于履行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害,发起人应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损害赔偿是以发起人主观过失为前提的,没有过失,即使造成公司损害,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也是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也称为创立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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