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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孩子的探视权当然可以行使,这是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法定权利。不过如果探视方存在下列情况被中止探视权的,则在中止清醒消失之前不得探视孩...
行使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办法是: 1、一般应由不直接抚养方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的或者法院判决的时间行使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 2、夫妻离婚后,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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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视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的权利。加强人们对探视权的认识,告知人们特别是离婚双方探视权不仅是离异父母与子女的一项权利,同时还是离异父母的一项法定义务。正确的行使权探视权,才能确保对子女健康的成长。因此,只在判决书中抽象强调如何处理,如果探视对象拒不接受探视,法官又不可能强制将孩子交给要求探视的一方,“人情”和“法律”在这里遭遇了尴尬的一幕。 因此可以说,离异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宽容和理解,探视权的具体行使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合情、合理的方式。除非一方能够举证出另一方有精神病、虐待狂或者是传染病,法律才能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
离婚后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到孩子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配合行使探视权; 如果双方在诉讼中离婚,法院已经判决如何行使探视权,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探视权强制执行的,法院一般只采取排除障碍的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 但是,如果探视有下列情况,另一方可以暂停其探视权,直到暂停原因消失: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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