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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让行使探视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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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确定探视权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上,明确规定了父母双方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原则,父母应该通过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和方式。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方便探视人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理的探视时间、方式、或者按照法院判决安排探视的时间,如果说子女已经有辨别能力的还应征求子女的意见。
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因为父母任何一方对子女都是有探望权的。但是如果协商未果,最好是收集一下有关的证据然后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这时对其中一方探视权侵权的行为,之后就可以等待法院判定结果了。
1、如果孩子是被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情形,对于子女是受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或家人的教唆、利诱、恐吓而表示不愿接受探视的,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相关的个人以及单位也要协助执行。此时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采取罚款、拘留的强制措施,责令其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 2、如果子女已经年满10岁,那么他们对于是否进行探望,已经具备了独立思考的能力了,人民法院会征求子女的意见,在子女不同意的情况下,是不能强制执行探望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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