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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昭通的邓军律师,你说的这种情况如前几位律师所述属产品质量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
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后果是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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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质量缺陷,贵公司有权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条款:(1)第四十一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2)第四十五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3)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按照第42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是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对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证明有法定免责条件外,应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依该条规定,销售者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产品责任。销售者承担的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条件是:1.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承担责任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一是销售者须存在过错。销售者的过错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积极的行为(即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另一个方面是由于销售者不积极的行为(即不作为)而使产品存在缺陷,比如不在适宜的条件下保存产品,结果造成产品缺陷。二是须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已经造成了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三是损害事实是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的。2.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如果销售者执行了这一规定,完全有可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和“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3.对因产品存在缺陷而引起损害赔偿诉讼中,受害人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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