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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
补充责任是属于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部分。 补充责任,“主责任”的对称。是指在不法行为人(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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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和金融领域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这两种保证形式之间存在多个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才会承担代为偿还义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进行追偿。接下来,比较二者在先诉抗辩权问题上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担保环境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尚未尝试向债务人追偿或债务人的财产尚未经过合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具备先诉抗辩权,他们必须无条件地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在诉讼地位和时效条例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在一般保证的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选择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或在将债务人列入被告名单的基础之上再将保证人同时列入,但不得仅仅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同样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到这两种保证制度在保障力度以及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上也各有千秋。在担保力度方面,连带责任保证能够提供更为强大的权益保障,原因在于它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程度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选择追偿对象,从而进一步提升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效果。相比之下,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略显薄弱,因为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始终处于从属的位置,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补充连带责任,是指连带责任人之间责任的承担有先后顺序,只有在第一责任人不承担或不能承担的情况下,其他责任人才承担连带责任。而补充责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一个下位概念,它事实_上是一种广义的请求权竞合,例如,顾客住进宾馆遭受犯罪行为人杀害,犯罪行为人负有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宾馆负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这两个责任产生了竞合。犯罪行为人承担责任,则宾馆消灭责任;宾馆在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或者赔偿不足或者逃逸无法赔偿时,应当承担补充责任。这时,犯罪行为人消灭了对受害人的责任,但却产生了对宾馆的赔偿义务。这就是侵权补充赔偿责任规定的含义所在。
补充责任是指因同一债务,在应承担清偿责任的主责任人财产不足给付时,由补充责任人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究其实质,相当于一种保证责任,与保证中的一般保证类似。 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的区别: 1、连带责任为数个独立的给付责任,是复数之债。补充责任虽也是复数之债,但有主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的划分,其中的补充责任是依附于主责任才成立的,并非一个完全独立的责任。 2、连带责任有的有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如共同侵权责任,有的则没有内部责任划分,如保证关系中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则完全不存在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 3、连带责任中的各责任人承担责任并无顺序,而补充责任中主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是有先后顺序的,应先由主责任人承担责任,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4、连带责任中的各债务人在承担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责任份额后,可向其他债务人追偿。补充责任中的补充责任承担了补充责任后不一定都能够追偿,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这里规定的也是一种补充责任,但个人独资企业也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投资人以其他财产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后,实际上根本就无法行使追偿权。 5、连带责任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时才可适用,而补充责任则是基于与主责任人的某种特定法律关系或因为存在某种与债务相关的过错而承担补充清偿的民事责任,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成立的要件。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补充责任人是在主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才承担补充责任的,因此在实务中,必须是在强制执行主责任人的全部财产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由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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