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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差异

2024-11-08
在法律和金融领域中,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然而,这两种保证形式之间存在多个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保证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不同。在一般保证中,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保证人才会承担代为偿还义务;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需要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或双方进行追偿。接下来,比较二者在先诉抗辩权问题上的规定。在一般保证的担保环境中,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在债权人尚未尝试向债务人追偿或债务人的财产尚未经过合法程序进行强制执行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具备先诉抗辩权,他们必须无条件地与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承担全部责任。除此之外,在诉讼地位和时效条例方面,二者也存在差异。在一般保证的诉讼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选择仅将债务人作为被告,或在将债务人列入被告名单的基础之上再将保证人同时列入,但不得仅仅将保证人列为被告。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同样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将保证人单独列为被告,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最后,我们需要了解到这两种保证制度在保障力度以及对债权人权益保护方面上也各有千秋。在担保力度方面,连带责任保证能够提供更为强大的权益保障,原因在于它赋予了债权人更大程度的灵活性,以便更好地选择追偿对象,从而进一步提升对自身利益的保护效果。相比之下,一般保证的担保力度略显薄弱,因为保证人所承担的责任始终处于从属的位置,完全依赖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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