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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桥涵设施安全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二)损坏、移动城市桥涵附属设施及测量标志;(三)擅自采集砂石...
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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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桥涵上架设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电力、电信等管线,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提出技术安全意见,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产权单位维修养护作业时,应当在市政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管下进行。在城市桥涵上设置广告、悬挂物等附属物的,应当出具相应的风载、荷载实验报告及原设计单位或者有资质的技术鉴定机构的技术安全意见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城市桥涵改建、扩建时,架设的管线等设施及附属物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拆除。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管线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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