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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及维修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建立并移交完整的工程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本条例所称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桥梁(含高架道路、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管线桥)、地下通道、涵洞、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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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交付使用后三年内,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并按照恢复道路费用标准的三至五倍缴纳道路挖掘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上安装和悬挂各种宣传品、广告和其他物品。确需安装、悬挂的,必须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经批准在路灯灯杆上安装或者悬挂宣传广告品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批准的地点、数量、规格、时限要求使用灯杆;(二)设置和制作单位负责对安装或者悬挂物进行维护管理,保证其完好、整洁、美观;安装或者悬挂物造成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和悬挂广告牌等悬挂物;(二)焚烧垃圾、祭祀用品及其他物品;(三)堆放、倾倒、撒漏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有强烈异味、粉尘飞扬的物品;(四)在路面上搅拌混凝土、水泥砂浆及其他拌合物;(五)擅自修筑或者封闭道路出入口或者在车行道和人行道间设置接坡;(六)其他侵占、损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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