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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并没有股份,其属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且不具备独立的性质。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设立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2、《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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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法人的公司有两种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2、股份责任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在我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企业法人。按照企业管理形式和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同,企业法人又分为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三资企业(合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企业);国有公司(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改制的国有公司,一般是股份制公司,不同于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现在已经不能设立。但是还有一部分原有的公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相当于大个体。但是与个体不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一般合伙两种)。最后个体户有时被看作企业,但在法律上它相当于自然人(旧时和你我一样的人)。
不能。分公司是属于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债权债务由公司承担,所以分公司不能独立申报债权。 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1、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后,股东是否分立还需要根据股东们达成的协议进行确定。 2、公司主体的变化,涉及公司的解散、变更和新设在新设分立形式中,原公司解散,新公司设立。在派生分立形式中,原公司存续,但主体因股东、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而必须进行变更,新公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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