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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依法对制定机关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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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如下审查:(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三)是否违反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集中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审查。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法规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决定、规定、公告、通告、通知、办法、实施细则、意见等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文件(政府规章除外)。规范性文件分两类:(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机构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以及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部门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备案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审核申请,并将审核申请抄送承办备案审查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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