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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提升企业形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在企业内部,企业为职工着想,关心员工住房需求,给员工以认同感和归属感...
问: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属于谁?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有什么益处?答:无论是单位缴存部分还是职工缴存部分均属职工个人所有,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个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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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解读 一、年假规定 1、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工作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不能受年休假规定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企业不按规定执行的处理办法 1、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支付工作报酬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等额年休假工资的赔偿金,即双倍支付年休假工资; 3、对拒付年休假工资、赔偿金的单位按照不同属别执行不同的法律责任,对国家机关等单位处理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对企业等单位而言则是由相关部门或员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积金提取需要满足提取条件,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缴存公积金的职工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偿还产权自有的住房贷款本息的;3、租赁住房自住的;4、离休、退休(退职)的;5、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6、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9、出国、出境定居的;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只能在交纳公积金的地方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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