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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权利人发生生活上、生产经营上的紧急困难时,可以裁定义务人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解决权利人的紧急困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先予执行不需要当事人财产保全;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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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权利人发生生活上、生产经营上的紧急困难时,可以裁定义务人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解决权利人的紧急困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在这里要注意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制度,是对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伤后医疗费得不到保障等,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别保障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先予执行的着眼点是满足申请人的迫切要求。执行本应在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而先予执行是为了解决一部分当事人由于生活或生产的迫切需要,在裁决之前采取措施以解燃眉之急。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这段时间,如果不先予执行,必然使申请人耽误治疗时间,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先予执行不需要当事人财产保全; 4、另一方有先予执行的经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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