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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3、先予执行不需要当事人财产保全; 4、...
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权利人发生生活上、生产经营上的紧急困难时,可以裁定义务人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解决权利人的紧急困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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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先予执行是权利人发生生活上、生产经营上的紧急困难时,可以裁定义务人先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解决权利人的紧急困难。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在这里要注意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劳动仲裁先予执行裁决制度,是对劳动者工资被拖欠、工伤后医疗费得不到保障等,将严重影响劳动者生活甚至生存的紧急情况下设立的特别保障制度,劳动仲裁委员会一经作出先予执行裁决就发生法律效力,并直接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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