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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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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仲裁庭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劳动争议案件。如果案件复杂,需要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天。
首先,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楚,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 其次,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权利,其生活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最后,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了裁决先予执行的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不能主动裁决采取先予执行。同时,仲裁庭要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生活的证明材料进行合理性审查。
劳动仲裁裁决的先行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裁决应根据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进行,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记录在笔录中。当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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