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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
1.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承担方式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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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举证责任的分配】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 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行政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方举证。
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这样分配的: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由被告对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来提供证据。其中原告是必须承担举证责任的,而被告对上述事项可以举证,也可以不举证。
1、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分配举证责任的办法是谁主张、谁举证,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依法提供相应的证据。 2、但是如果在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等措施的期间,行政相对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则赔偿义务机关需要对二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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